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0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2446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46號 原  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被   告 陳立傑即源晟工程行 被   告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曾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,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 台幣17,820元,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 內補正。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8月29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永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0  日 書記官 鄭淑英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