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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252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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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522號 原   告 廣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原告因被告甲○○偽造文書案件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被告 賠償損害事件,經本院刑事庭以96年度附民字第439號裁定移送 前來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 補正其提起本件訴訟之訴訟 標的,逾期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,提出於法院為之,民事訴 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。所謂訴訟標的,係指原 告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,欲法院對之加以裁 判者而言。又起訴不合程式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復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所明 定。 二、本件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,惟於起訴狀內僅記載: 被告偽刻原告公司印章,出具委託書給訴外人公司代製膠水 處理劑至中國銷售,對於原告之商譽及利益造成損害,請求 被告賠償新臺幣500萬元及利息等語,未表明原告究係依據 何種法律關係或法律規定,得請求被告賠償商譽及利益之損 害,而請求法院加以裁判,其起訴即有違前揭條文規定之程 式,茲裁定命原告於主文所定期限內補正,逾期即駁回其訴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8  日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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