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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256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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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563號 原   告 乙○○ 被   告 甲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(下同) 96年8月16日以96年度補字第995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 補正,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。而該項裁定已於96年 8月27日送達原告,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。然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,則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冰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陳其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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