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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
清償借款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260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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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601號 原  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乙○○ 被   告 丙○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,原告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,345元,經本院於 民國(下同)96年9月7日以96年度補字第1079號裁定,命原 告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96年9月12日送達原告。有送達 回證在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 可稽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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