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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0

拆除地上物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31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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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訴字第316號 上 訴 人即 被   告 甲○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度訴字第316號 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632,69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,41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20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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