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3
交付房屋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33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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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35號
上 訴 人 甲○○
即 被 告 號
上訴人與乙○○間因96年度訴字第335號交付房屋事件上訴人提
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(價)額為新臺幣3,402,493元
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2,1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
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
書記官 何惠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