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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2

分配表異議之訴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40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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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06號 上 訴 人 億美盒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被上訴人  甲○○ 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月6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  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 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,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;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裁判費,經本院於96 年8月22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, 此項裁定於96年8月27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然上 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 卷可證,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裁定如主文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2  日 書記官 吳慕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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