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4
拆屋還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52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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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29號
上 訴 人 乙○○
甲○○
丙○○
上列上訴人三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6年度訴字第529號請求拆屋還
地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人乙○○、甲○○、
丙○○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,728,00
0元、1,143,333元、2,448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新
台幣27,190元、18,577元、37,88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
書記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