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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4

拆屋還地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52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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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96年度訴字第529號 上 訴 人 乙○○       甲○○       丙○○ 上列上訴人三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6年度訴字第529號請求拆屋還 地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上訴人乙○○、甲○○、 丙○○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,728,00 0元、1,143,333元、2,448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分別為新 台幣27,190元、18,577元、37,88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 華  民  國  96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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