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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支付命令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8年度司促字第1569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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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5698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林世宗 債 務 人 詹煦芬 債 務 人 張芳烱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98年4月10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,因債權人聲請狀記載錯誤而有誤寫之情形,應裁定更正如 下: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姓名「張芳炯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 張芳烱」,另身分證統一編號「Z000000000號」之記載,應更正 為「Z000000000號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,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。 二、次按裁判中之顯然錯誤,得由法院自行更正者,不以出於法 院之過失為必要,即本於當事人之陳述或書狀之記載所致之 錯誤,亦得以裁定更正之(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72號 裁定意旨參照)。 三、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,因債權人書狀之記載錯誤致有如主 文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  四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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