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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秩字第15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移送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中秩字第159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王于心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2年12月25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20205427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王于心非供自用,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,處罰鍰新臺幣貳仟 元。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、被移送人王于心於下列時、地,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: ㈠時間:民國112年11月30日14時許。 ㈡地點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○00號13樓之5。 ㈢行為:在售票系統上以每張新臺幣(下同)600元之代價購買 2023年亞洲棒球錦標賽門票2張後,在社群網站FACEBOOK上 ,以每張1,000元之代價轉售,經員警在網路巡邏時發現, 與被移送人於上開時、地相約交易門票2張,並將2,000元匯 入被移送人指定之銀行帳戶內,再由被移送人提供取票序號 而取得上開門票2張,因而查獲在案,因認被移送人有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之規定。 二、上開事實,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。 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。 ㈡社群網站FACEBOOK對話紀錄擷取照片。 三、按非供自用,購買運輸、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,處3日以 下拘留或18,000元以下罰鍰,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 定有明文。其立法理由略以遊樂場所每因「黃牛」之霸持售 票窗口購買轉售圖利,影響他人購買之機會,且易發生糾紛 ,亟應取締,乃訂定本款規定,以維秩序,無非係認前述行 為足以擾亂市場交易價格及秩序,且可能造成價格哄抬,致 損害消費者權益,而現今交易型態改變,熱門演唱會或球賽 等遊樂票券多是在售票網站上販售,則將購得之遊樂票券以 數倍之高價轉售圖利,亦影響他人購買機會及造成糾紛,自 亦符合本條應予取締之規定。又「轉售」之定義雖無明文規 定,然立法者既係處罰足以擾亂市場交易價格及秩序之行為 ,自不以票券之交付為必要,行為人基於營利之意圖購買票 券,並著手於轉售販賣他人,已足嚴重影響其他消費者購買 之機會,且擾亂交易市場之秩序,而為本條立法意旨所處罰 之行為。查被移送人於警詢時自承以2,000元之價格販售上 開門票2張,共獲利800元,其購入上開票劵後以高於原本購 買票價之價格對外販售,顯有轉售圖利之情,且足對一般民 眾之購買機會造成不當之影響,及擾亂該票券於市場上交易 之價格,核其所為,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規 定之非供自用,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,事實明確,應予 處罰。 四、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原因、手段、違反義務之程度、 違序後態度及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 罰。 五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、第64條第2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23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 由,向本庭提出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: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: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: 二、非供自用,購買運輸、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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