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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秩字第15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移送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中秩字第15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王奇隆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3年2月1日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113000574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王奇隆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,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。扣案之球棒壹支,沒入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被移送人於下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: (一)時間:民國113年1月6日5時16分許。 (二)地點:臺中市中區中華路2段與公園路口。 (三)行為: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球棒1支。 二、前揭事實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供述綦詳,並有查獲員警製 作之報告單、職務報告、調查筆錄在卷可稽,復有扣案之球 棒1支為證,應堪認定。是被移送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 傷力之器械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,應予處罰。 三、扣案之球棒1支,為被移送人所有,具有殺傷力且係供違反 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,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 項規定沒入。 四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、第63條第1項第 1款、第22 條第3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,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附錄法條: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: 一、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、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 品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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