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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中秩字第4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移送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中秩字第4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被移送人 康福湛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3年1月4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113000072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康福湛無正當理由,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,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,處罰鍰新臺幣3,000元。 扣案之瓦斯槍壹把(含彈匣1個)沒入。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、被移送人康福湛於下列時、地,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: ㈠、時間:民國112年12月28日18時15分許。 ㈡、地點: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46號。 ㈢、行為:被移送人於上揭時、地,手持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支( 下稱系爭槍枝)在該處出沒,客觀上顯有妨害社會安寧秩序 及危害安全之虞。 二、上開事實,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。 ㈠、被移送人康福湛於警詢時坦承:「我於112年12月28日18時15 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46號(工業區現炒店)因該 店店內有人說我是神經病,所以我就很不開心,回家拿著瓦 斯槍到工業區現炒店前晃來晃去,我沒有對任何人怎麼樣, 我就看到有人打電話報警,隨後我就把瓦斯槍拿回家裡放, 隨後再次回到事發現場,隨後警方就到現場我就就向警方坦 承有拿瓦斯槍到店門口晃來晃去,並帶警方回我的住家(臺 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53-3號2樓)將該瓦斯槍交給警方查 扣」等語,核被移送人康福湛在上揭時、地,手持系爭槍枝 ,且驚動民眾而報警而查獲,是被移送人康福湛攜帶系爭槍 枝難謂有正當理由,且在上開公眾場所亮槍示意,客觀上顯 有妨害社會安寧秩序及危害安全之虞,有違反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5條第3款之規定,足堪認定。 ㈡、並有查獲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書、調查筆錄、扣押筆錄、扣 押物品目錄表、扣押物品收據、扣案物品照片附卷可稽,扣 案之被移送人康福湛所有之瓦斯槍1支、空彈夾1個,可資佐 證。 三、扣案之被移送人康福湛所有之瓦斯槍1支、空彈夾1個,係專 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,此業據被移送人康福湛供述在卷 ,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併予沒入。 四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、第65條第3款、第22條第3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 由,向本庭提出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洪加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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