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返還借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108年度中小字第77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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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
108年度中小字第773號
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
被 告 施全原
訴訟代理人
(法扶律師) 廖本揚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9日所為
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利息起算日「自民國一○二年十一
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一○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」部分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自民國一○二年十
一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○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
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張清洲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蕭榮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