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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給付勞務費用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中簡字第117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1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恩惠(即詹雅慧之承當訴訟人)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(下稱上訴人)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金融、李 月雲間請求給付勞務費用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 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,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,800元,此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錢 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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