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給付租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中簡字第208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081號 上 訴 人 士元加油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耀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慕藎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320,510元,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、第77條之27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 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6,1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