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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中簡字第221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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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211號 上 訴 人 東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居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達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庭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3,295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,995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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