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中簡字第221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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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中簡字第2211號
上 訴 人 東興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傅居正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達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庭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23,295元,應徵第二審裁
判費1,995元,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洪加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