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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給付租金等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中簡字第281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28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建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碧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 1年度中簡字第2816號給付租金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 依照上訴人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補正上訴聲明狀所載,應係對原 審判決之主文第一、二項就上訴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,故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仍為新臺幣(下同)59萬5900元(45萬7100元+13萬8 800元),應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9,7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巫惠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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