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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中簡字第349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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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499號 原 告 林武龍 法定代理人 武金莎 訴訟代理人 何宛屏律師(法扶律師) 被 告 謝亞勲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承哲 吳美雯 被 告 林辛燁 林雅惠 被 告 蕭升立即蕭資祐 蕭正平 兼 上二 人 訴 訟代理人 余粸畇即余瑞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500,000元,嗣於民國112年12月 28日具狀擴張為1,298,008元,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 易訴訟範圍,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,並 指定於113年3月8日上午9時45分,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 行言詞辯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洪加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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