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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履行契約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中簡字第385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8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劉言力 訴訟代理人 楊麗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舒適圈健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 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 起第二審上訴,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,000元,另反訴為22,725元,應各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合計應繳3,000元,此未據上訴人繳納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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