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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返還代墊款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中簡字第401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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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40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家榆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丞鎧間因本院111年度中簡字 第4014號返還代墊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萬267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66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惠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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