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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請求減少價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中簡字第4202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42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佩臻 訴訟代理人 譚國鳳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妘笙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路0000號9樓之2 朱惠禎 住○○市○里區○○路0段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 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之上訴 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0,000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,48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雅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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