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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返還不當得利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中簡字第422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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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4229號 上 訴 人 廖軍浩 被 上訴人 廖秉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,此於簡易程序 之上訴,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之。次按向第二 審法院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,加徵裁判費10分之5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 定有明文。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 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 審裁判費,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寄存送達上訴人,有本院 送達證書可憑,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詢問簡答表、 答詢表可參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林素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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