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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原簡字第5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原簡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瑾姿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仕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 。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23,691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,29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 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雅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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