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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清償債務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112年度中司調字第182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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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司調字第1825號 聲 請 人 涂正安 相 對 人 林意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意捷間聲請調解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聲請調解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, 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,依法律關係之性質 ,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 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06條 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,未據繳納聲請費,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2月18日通知聲請人補正,該通知業已於同年12月20日送 達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。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亦有本 院答詢表在卷可憑,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 年  2   月  6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玟婕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莊于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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