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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小字第108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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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1080號 上 訴 人 陳忠和 被上訴人 林賞珍 林劉雪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上訴,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。 提起上訴,如逾上訴期間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。民事訴訟法第440條、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而上開規 定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,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 用之。 二、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送達上訴人,有本院 送達證書在卷可證,上訴人遲至112年12月29日始提起上訴 ,已逾上訴期間,其上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1項、第95條、 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張皇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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