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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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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小字第225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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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2250號 上訴人即被吿 徐美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友綠園邸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 管理會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 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25,315元,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 補繳裁判費1,500元,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,即駁回其上訴。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素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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