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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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小字第2250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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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小字第2250號
上訴人即被吿 徐美鳳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友綠園邸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
管理會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
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25,315元,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,應
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
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
補繳裁判費1,500元,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,即駁回其上訴。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王怡菁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王素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