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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返還借款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小字第383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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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3837號 上 訴 人 李韋龍 被上訴人 簡紫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復按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,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規定,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前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1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此 項裁定業於112年1月1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。 三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,是其 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 第78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張皇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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