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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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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CEV 112年度中小字第409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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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098號 原 告 歡喜之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睿紘 訴訟代理人 楊岱妮 被 告 陳玉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就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1 9日所為之判決,補充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所為判決主文第二項「訴 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」,應補充「,並自本判決確定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」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按小額程序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,裁判有脫漏者,法 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 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 9日為判決,漏未於主文第二項諭知訴訟費用應於裁判確定 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而有裁判脫漏之情 形,揆諸前揭規定,應由本院補充判決,爰依職權補充判決 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33條第 1項之規定,補充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 21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 21  日 書記官 劉雅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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