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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小字第410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10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好新機車行 法定代理人 黃金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(下稱上訴人)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詹佳穎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 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7,8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,500元,此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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