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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2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TCEV 112年度中小字第418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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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183號 原 告 陳鈺霖 被 告 陳奕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11 3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4,357元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,由被告負擔新臺幣362元,餘由原告負 擔。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 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: 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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張哲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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