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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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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小字第4327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3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啟榮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(下稱上訴人)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聯邦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之 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1,186元,此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,500元,逾期不繳 上訴裁判費,即駁回其上訴。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錢 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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