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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5

損害賠償

TCEV 112年度中小字第452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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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523號 原 告 胡百音 被 告 劉哲毅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,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,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(112年度附民字第1267號),本院於 民國113年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,009元,及自民國111年6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王素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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