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返還不當得利

TCEV 112年度中小字第4669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669號 原 告 蔣國芳 被 告 胡東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於民國113年2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,300元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原告於民國112年9月20日由其所有之郵局帳 號00000000000000帳戶錯誤轉帳新臺幣(下同)22,300元至 被告之臺中市三信商業銀行(以下簡稱三信銀行)帳號0000 000000帳戶(以下簡稱被告帳戶);嗣後原告發現輸入錯誤 帳號情事。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款項等 語,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22,300元。 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。 四、得心證之理由: (一)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,業據提出金融資訊系統自動化服務 機-客戶投訴表為憑,復有三信銀行三信銀管字第1120357 9號函為佐;而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爭執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己之陳述。依上開調查 證據之結果,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。 (二)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,致他人受損害者,應返還其 利益,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轉帳錯誤而 將款項轉入被告帳戶,被告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5萬元 之利益,致原告受有損害,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上開款項, 核屬有據。 (三)從而,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5萬元,為 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五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之小額訴訟事件 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,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 2項、第78條。本件訴訟費用額(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), 依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,並依 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利息。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27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林佩萱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