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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返還押金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小字第472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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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72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沈素雲 訴訟代理人 王坤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明泉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,上訴 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,000元, 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 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,500元, 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,即駁回其上訴。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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