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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返還不當得利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小字第473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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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737號 原 告 臺中市水電裝置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黃穎駿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代理人 洪海峰律師 被 告 張阿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已先行給付系爭款項完畢,並未對他人負有債務,被告自無 債務可承擔,原告應予說明如何得依債務承擔之法律關係請被告 給付系爭款項,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 下午2時40分,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劉雅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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