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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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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112年度中小字第475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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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758號 原 告 中友生活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孟翰 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律師 被 告 賴瑞暖 訴訟代理人 陳海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訂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15分,在 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前經辯論終結,茲因 尚有事實待釐清,故為再開辯論。 三、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3年2月6日提出民事答 辯4狀,辯稱本件程序上與另案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086號之 爭點「管委會計入露臺面積來計算並請求管理費是否有據 ?」相同,而被告已就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086號提起上訴 ,因此請求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於本院111年度 訴字第3086號案件確定前,停止訴訟等語。查,因被告上開 答辯之內容,雖係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,然被告之答辯是 否有據,本件是否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,容有給予兩 造辯論之機會,爰依法再開辯論,並請兩造就本裁定之內容 ,於113年3月1日前,具狀表示意見,並請逕將繕本送達對 造,以利訴訟進行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蕭榮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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