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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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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112年度中小字第493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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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93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黃美娟 被 告 盧華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85元,及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月  2 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 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: 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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張哲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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