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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小字第497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9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政達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(下稱上訴人)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惠玟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6萬元,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 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如數補繳裁判費1,500元,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,即駁回其上 訴。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錢 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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