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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返還不當得利

TCEV 112年度中小字第509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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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096號 原 告 路子慶 被 告 連宜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,360元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主張:於民國112年8月28日22時32分許,誤轉匯新臺幣 (下同)7,360元至被告於遠東國際商業銀行000-000000000 0000000號帳戶中(下稱系爭帳戶),被告並無法律上之原 因可以取得系爭款項之權利,經向銀行反應通知被告,然遲 遲未收到款項。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返還系 爭款項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7,360元。 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供本院審酌 。   四、原告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匯款明細以供查核。本院復 依原告所提供之系爭帳戶資料,經向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查詢 ,系爭帳戶為被告持有使用,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以112年1 2月6日遠銀詢字第1120006625號函覆資料可資憑證(見本院 卷第31至34頁)。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 之規定,視同自認,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。是原告依 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爰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 五、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,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,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,000元(即裁判費1,000元 ),由被告負擔。 六、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 條第2項、第385條第1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436條之19第1項 、第436條之20,判決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 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: 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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張哲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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