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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
TCEV 112年度中小字第514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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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141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吳俞穎 被 告 陳禹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9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,767元,及其中新臺幣39,179元自民國 112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.99計算之利 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 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賴恩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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