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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返還不當得利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小字第517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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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5173號 原 告 黃靖茵 被 告 沈清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新店區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參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,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,準此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 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錢 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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