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小字第524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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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中小字第5246號
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
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
林展誼
黄卉綺
被 告 蘇淇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業於民國11
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,茲因原告具狀表示已無訴訟必要
而請求撤回訴訟,有民事撤回起訴狀在卷可憑,故有再開辯
論之必要,爰依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陳雅郁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錢 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