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6
損害賠償
TCEV 112年度中小字第5306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2年度中小字第5306號
原 告 潘侑廷
被 告 朱竣申
上列當事人間因竊盜案件(112年度易字第1688號),經原告提
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(112年度附民字第1840
號)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,015元,及自民國112年9月20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
法 官 張清洲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廿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
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
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
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
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蕭榮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