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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
給付簽帳卡消費款

TCEV 112年度中小字第534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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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34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林佩萱 呂承謚 被 告 賴啓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參佰貳拾伍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玖仟參佰零壹元自民國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許靜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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