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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5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TCEV 112年度中小字第542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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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42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陶念湘 被 告 林文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4,487元,及自民國112年10月17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。 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有駕駛執照且已經註銷,仍於民國111年10 月19日2時22分許,駕駛訴外人黃淑楨所有之車牌號碼000-0 000號自用小客車(下稱系爭車輛),行經臺中市西屯區臺 灣大道三段與文心路三段路路口處,因闖越紅燈、左轉行車 不當而撞擊訴外人林鼎傑所騎乘車牌號碼000-0000號普通重 型機車,致其受傷。而系爭車輛已向原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 保險,事故發生時尚在保險期間內,經受害人提出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傷害醫療給付申請,並提供醫療診斷證明及醫療給 付單據以資佐證,原告據此依保險契約賠付被害人(即保險 受益人)新臺幣(下同)74487元。爰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法第25第1項、第2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,代位向被告請求賠償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所示。 三、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 四、得心證之理由: (一)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道路交通事 故當事人登記聯單、倒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、道路交通事故初 步分析研判表、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申請書、診斷證明書 、強制險醫療給付費用表、賠付資料存摺封面、原告車險理 賠資訊系統查詢畫面等件為證(見卷第19-43頁),且被告 於上開時地駕駛汽車撞傷訴外人林鼎傑等情,亦有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檢送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附卷可稽(見卷第47-1 05頁)。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爭執,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,堪認原告主張屬實。 (二)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 ;汽車、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,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,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;不法侵害他 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 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;損害賠償除法律 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,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 失之利益,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、第191條之2前段、第19 3條第1項、第216條第1項規定亦有明定。本件被告無照駕駛 系爭車輛,因違規闖紅燈疏未注意其他車輛致車禍肇事,揆 諸上開規定,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。 (三)再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所稱被保險人,指經保險人承保之 要保人及經該要保人同意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之人。被保 險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 而駕車,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,保險人仍應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。但得在給付金額 範圍內,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,強制汽車 責任保險法第9條第2項、第29條第1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復按汽車駕駛人,有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者處 6,000元以上12,000元以下罰鍰,並當場禁止其駕駛,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。查本件被告 於本件交通事故發生時,其駕駛執照已經註銷,衡情被告駕 駛系爭車輛應已經過所有人即黃淑楨同意使用,是依上開規 定,原告既已賠給付林鼎傑保險金74,487元,有賠付資料附 卷可憑,自得代位行使林鼎傑對被告之請求權。 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 ,請求被告給付74,487元,及自起訴狀送達(見卷第113頁 之送達證書)翌日即112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 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六、本判決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436條 之19第1項、第78條規定、第91條第3項規定,確定訴訟費用 額為1,0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 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王素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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