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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
返還借款

TCEV 112年度中小字第543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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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43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盧炳憲 被 告 陳信成即被繼承人蕭春蘭之繼承人 籍設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0號(臺中○○ ○○○○○○) 陳文玲即被繼承人蕭春蘭之繼承人 籍設臺中市○區○○路00號(臺中○○ ○○○○○○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於所繼承自被繼承人蕭春蘭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 00號)之遺產範圍內,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,637元,及自民國9 8年1月1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,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在繼承被繼承人蕭春蘭之遺產範 圍內連帶負擔,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5%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 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: 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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張哲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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