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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5

給付電話費

TCEV 112年度中小字第549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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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49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莊幸輯 郭書妤 被 告 吳欣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肆拾柒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壹仟零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劉雅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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