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2

返還報酬

TCEV 112年度中小字第558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588號 原 告 李志清 被 告 蘇士恒(原名蘇勝嘉) 訴訟代理人 楊宜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為群策法律事務所臺中所之律師。原告於民 國112年11月28日在被告之事務所,就原告先前與第三人安 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之民事訴訟事件即最高法院112 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及112年度台聲字第1053號民事裁定之 事件(下稱系爭事件),向被告諮詢有關再審之法律意見, 被告向原告收取新臺幣(下同)8,000元之諮詢費。惟被告 欠缺最高法院案件辦案之實務經驗,對系爭事件之遞狀程序 瞭解錯誤,諮詢時僅以黑板圖解,被告錯誤認知案件之流程 ,徒浪費原告之全部諮詢時間,原告之訴訟代理人可以為證 ;被告未於事前詳讀原告所提供系爭事件之案件資料,未掌 握爭點所在,心態草率,未給原告正確之法律意見,對原告 不公。原告事後經向最高法院訴訟輔導科確認遞狀之程序, 已於112年12月6日完成第三審遞狀,然被告卻於原告諮詢時 表示:系爭事件之時效已過,系爭事件已不存在之錯誤意見 ,故被告不應向原告收取費用,因此請求返還諮詢費用8,00 0元,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8,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被告抗辯:原告於000年00月間透過友人之介紹認識被告, 並向被告稱其自身案件即將聲請再審,有委任律師之需求, 欲委請被告提供法律諮詢服務,被告事前已告知原告需收取 法律諮詢服務費8,000元。被告於112年11月28日上午11時15 分許至同日下午12時20分許,在臺中市○區○○○道0段000號25 樓之群策法律事務所臺中所,以逾1小時之時間與原告深入 研討案情,此於原告所提出之小額訴訟表格化訴狀中自承, 兩造間因此成立法律諮詢服務之有償委任契約,被告既已針 對原告所詢之系爭事件提供法律諮詢服務,被告收取諮詢費 8,000元,於法有據;原告主張被告應退還諮詢費8,000元, 並無理由。被告否認有原告所稱對原告提供之錯誤之法律意 見,浪費其諮詢時間之情事。況縱使原告所提供之法律意見 有絲毫錯誤之處,惟依照民法委任契約之性質,並無須保證 達到如何之效果,被告已提供法律諮詢服務,且專業知識與 時間成本均非具體金額可得評價衡量,被告已付出時間及勞 力,並將多年執行律師職務之寶貴經驗與原告分享,被告收 取法律諮詢服務之報酬,自屬合法及合理。再者,法律諮詢 內容是否違誤,並非本件訴訟應探討之問題,原告主張洵屬 無稽,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 三、法院之判斷: ㈠按稱委任者,謂當事人約定之,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,他 方允為處理之契約;關於勞務給付之契約,不屬於法律所定 其他契約之種類者,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。民法第528條、 第529條定有明文。經查:原告主張其於112年11月28日在被 告之事務所內,就系爭事件向被告諮詢有關系爭事件之再審 之法律意見,被告因此向原告收取諮詢費8,000元,在此情 形下,應可認原告所支付被告之法律諮詢費8,000元,係原 告請求被告本於其律師專業提供勞務給付之報酬對價,依照 前揭規定,應屬有償委任契約之性質無訛;此對照原告所提 出其向臺中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消費爭議時之申訴要 旨:自述原告向被告法律諮詢之時間約1小時(本院卷第17 頁),且主張諮詢時間以黑板圖解案件流程等情觀之(本院 卷第15頁),亦可得印證。顯見被告確有提供勞務給付,就 原告所提出之系爭事件為法律上諮詢服務,揆諸前揭規定及 說明,兩造間之有償委任契約業已生效並完成,原告自有給 付諮詢費用8,000元報酬與被告之義務,故被告向原告收取 諮詢費用8,000元,實屬於法有據,自應准許。  ㈡至於原告主張:被告未於事前詳讀原告所提供系爭事件之案 件資料,未掌握爭點所在,未給予原告正確之法律意見,其 向最高法院訴訟輔導科詢問後得知,其向最高法院提出之案 件即將於113年1月31日分案,故被告所提供之法律見解有錯 誤等語(本院卷第51頁)。惟最高法院對於當事人所提出之 訴訟事件進行分案,僅係法院對於訴訟事件審理前,由行政 事務人員所為之前置立案程序,與立案後將事件分由法官進 行司法審理之程序有別,是法院對於事件之分案,與事件最 終審理之結果是否有理由,兩者並無相關;亦即,未能以最 高法院即將對原告所提出之事件進行分案,即推認原告所提 出事件之經法院最終之認定結果為合法且有理由,故原告主 張被告所提供之法律見解有所錯誤,實顯速斷。況縱使原告 所提供之法律意見容有錯誤之情形存在,然依上揭民法第52 9條勞務給付委任契約之規定,僅需被告本於其律師之專業 ,提供原告就系爭事件之法律上諮詢之勞務給付,即已完成 委任契約之履行,並未見須被告所提供之法律上意見絕對正 確,委任契約始行成立,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,自屬無據, 不應准許。且被告既已對原告提供長達1個多小時之法律諮 詢服務,則本件依照被告本於其律師之資格及身分,提供其 專業知識之勞務時間等法律上意見與原告,而向原告收取8, 000元之法律諮詢服務報酬,應屬勞務委任契約之合理報酬 及對價,未見有何違法不當之處。再者,原告並未舉證證明 被告有何因其提供法律上之諮詢意見,導致原告受有損害之 情事,是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法律諮詢費用,自屬無據,不應 准許。 ㈢綜上所述,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返還諮詢 費用8,000元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四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,經 審酌結果,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,爰不一一論述,附此 敘明。 五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、第78條規定,本件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1,000元(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),應由敗訴 之原告負擔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巫惠穎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