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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0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TCEV 112年度中小字第560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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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5604號 原 告 林素伶 訴訟代理人 賴榮松 被 告 楊育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本院於民國 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伍佰柒拾伍元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佰貳拾貳元,並自 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,餘由原告負擔。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,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劉雅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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