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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給付票款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中簡字第151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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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513號 上 訴 人 傅金池 被上訴人 李華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 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 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,此於簡 易程序之上訴,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準用之。次按 向第二審法院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 之14規定,加徵裁判費10分之5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。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 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乃上 訴必 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,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上訴裁判費,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15日送達,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。 三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 稽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 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 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張皇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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